点击次数:163 发布时间:2020-01-15 02:25:23
之前北京人力资源公司说到了保密协议的问题,今天我们来说说剩下的几个问题。
问题三:保密费是否可以算作竞业限制经济补偿?
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在职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,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,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是经营同类产品、从事同类业务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对劳动者约定承担竞业限制义务,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,且该经济补偿应当在离职后按月发放。
可以看出,保密费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名义、性质、发放时间等均不同。因此,千万不能想当然地以在职期间的保密费代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,否则可能出现用人单位掏了钱,却起不到预期的竞业限制作用的尴尬局面。
问题四:保密协议可以对员工约定违约金吗?
《劳动合同法》明确规定了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形:一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;二是服务期协议中。因此,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。按照法律规定,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,用人单位只能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其支付违约金。
问题五:可以约定员工违约时退还保密费吗?
笔者曾见到有的保密协议中约定:按月发放保密费,如果劳动者违约,则保密费应全部退还。我们认为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。约定保密费均退还,而非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,显然是预先约定一个违约责任,符合违约金的特征。因此这种“改头换面”的违约金条款,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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